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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647号

原告廖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廖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2民初647号原告廖某某,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X镇X社区*组。委托代理人孔德华,女,律师。被告马某某,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委*组。。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王爱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德华,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某诉称,2010年12月16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因相识时间比较短,彼此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在国外打工,先后给被告汇款共计30余万元人民币。现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被告给付原告10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马某某辩称,2008年原、被告相识,2009年原告经常上被告家帮忙干活并对被告做出很多承诺,当时原告什么都没有;原、被告在一起生活一年多,感觉和得来才领的证,原告出国后还往家邮钱,夫妻感情和谐,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自由恋爱,2010年12月1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自2014年3月去某国从事煤矿井下支护工,至2016年1月回国。夫妻共同债务2015年10月被告向其表妹杨某甲借款3万元。庭审中,一、原告称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吵架动手,现感情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则称夫妻之间吵架是正常的,双方不是经常吵架,感情未破裂。

二、原告称有共同债务还有借原告姐姐廖某甲5万元给被告儿子结婚买房。被告则称原告从国外邮的钱放在廖某甲处,此钱非债务;另2015年8月、10月分两次向被告母亲杨某乙共借款1万元,用于生活支出,此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则称出国后多次给被告汇钱,被告向其母借钱生活不认可。

本院认为,家庭内部有摩擦在所难免,双方不应因家庭琐事争吵就提起离婚,且原、被告自由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又均系再婚,更应互相珍惜感情,互敬互爱,相濡以沫,对家庭负责。现原告以性格不和,经常争吵,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因无证据证实,其主张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采信,应视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盖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