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10民初04766号

安吉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瑞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吉泰龙建材有限公司,杭州瑞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04766号

原告:安吉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天荒坪镇井村村***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阳阳,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瑞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溪口村百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英。

原告安吉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瑞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单贤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的法定代表人陈大江及委托代理人方阳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4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文化石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文化石,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8月23日止,明确约定了规格、价款及付款期限。此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7月9日、7月23日、8月5日到原告处提货总价值为187920元的货物。此后,被告仅支付了100000元,余款8792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792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352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3月29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诉称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化石供货合同》一份,用以证明2014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文化石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文化石,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至2014年8月23日止,并约定规格、价款每平方米60元及付款期限于2014年9月3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的事实。2、出库单三份,用以证明被告分别于2014年7月9日、7月23日、8月5日到原告处提货3132平方米,总价值为187920元的事实。3、增值税发票二份,用以证明原告按被告要求已开具销货增值税发票180000元的事实。被告未作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该证据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本院认定具有证明的效力。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货后,未按约付清全部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瑞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吉泰龙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79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瑞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吉泰龙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352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计算;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的利息损失,按上述方式另行计付,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杭州瑞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82元,减半收取1091元,由被告杭州瑞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82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单贤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罗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