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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1001号

王某与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001号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娜,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路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俊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秀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