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1001号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娜,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路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王俊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秀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