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2371号原告左静章,居民。委托代理人胡志安,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湖县中医院,住所地建湖县秀夫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晴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春林,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曙光,居民。委托代理人仇连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静章诉被告建湖县中医院、耿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因被告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正在公安机关侦查之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左静章对被告建湖县中医院、耿曙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80元,退还给原告左静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忠胜
代理
审判员 顾秋红
代理
审判员 罗珊雪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