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01162号
原告:程美英。
委托代理人:陈继祥,浙江申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住所地:武义县城壶山下街71号。
法定代表人:毛晓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美英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已于2014年9月22日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故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美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武鹦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林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