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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460号

张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460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袁某某,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于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靳莉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