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460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袁某某,女,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于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靳莉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