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242号
原告:武汉市利万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0号阜华大厦1栋A单元21层2103房。
法定代表人:周炳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焱,聂梦兰,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聂梦兰为一般代理)。
被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5号16楼。
法定代表人:丁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利万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利万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利万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利万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市利万家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卢少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