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790号申请人李芳芳,女,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负责人王,该公司经理。李芳芳申请执行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芳芳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李芳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348.6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案款5500元,已给付申请人。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如吉
审 判 员 周传忠
代理
审判员 秦小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长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