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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942号

张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94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娄某某,女,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肖雯雯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章弋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