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508号原告王有略,住甘肃省庆城县。被告赵强,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略诉被告赵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略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略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有略负担,退付原告王有略212.5元。
审判员 李润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翰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