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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1508号

王有略与赵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有略,赵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1508号原告王有略,住甘肃省庆城县。被告赵强,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略诉被告赵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略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略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有略负担,退付原告王有略212.5元。

审判员  李润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郑翰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