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633号原告李凤生,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程万军,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生诉被告程万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尉静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