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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633号

李凤生与程万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李凤生,程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633号原告李凤生,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程万军,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生诉被告程万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尉静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