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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6民特29号

蓉荣、吴玉琼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黔2726民特29号申请人容荣,女,1985年3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申请人吴玉琼,女,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蓉荣、吴玉琼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覃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蓉荣、吴玉琼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5月9日经独山县百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吴玉琼欠申请人蓉荣借款人民币90000元;申请人吴玉琼从2017年5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蓉荣偿还4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覃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陆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