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黔2726民特29号申请人容荣,女,1985年3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申请人吴玉琼,女,1967年7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蓉荣、吴玉琼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覃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蓉荣、吴玉琼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5月9日经独山县百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吴玉琼欠申请人蓉荣借款人民币90000元;申请人吴玉琼从2017年5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蓉荣偿还4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覃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陆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