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1212号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港区。法定代表人许文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墨,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世国,男,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李文,女,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市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丹
人民陪审员 郭 飞
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甘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