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35号
原告:刘磊,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李建伟,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德红,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磊诉被告张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刘磊负担。
审 判 长 童 辉
代理
审判员 漆梦圆
代理
审判员 杨友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