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3152号原告马晶,女,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第十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文峰,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马晶诉被告魏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晶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晶负担。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肖怡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