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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2991号

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与张晓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张晓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991号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安俊峰,所长。委托代理人史海阔。被告张晓迪,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与被告张晓迪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延庆区市政供暖所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新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康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