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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574号

原告荆雷诉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荆雷,李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574号

原告:荆雷,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刘守英,系沈阳市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静,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荆雷诉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雨辉

代理

审判员  张 珈

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