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574号
原告:荆雷,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刘守英,系沈阳市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静,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荆雷诉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雨辉
代理
审判员 张 珈
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