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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傅兰英与被执行人朱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兰英,朱晓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傅兰英,女,1954年7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晓玲,女,1950年12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傅兰英与被执行人朱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六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及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工资已冻结,履行期间较长,申请人同意分批履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暂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物,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7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本立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于晓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