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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806号

吴东亚、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春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东亚,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春雷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806号原告吴东亚,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关云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中俄基地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25435546R2-1。法定代表人邹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华,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春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福莱商城12号楼内1207号。法定代表人王英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雷,烟台春雷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远,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亚诉被告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春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烟台盛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春雷实业有限公司协商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4元减半收取5292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5812元,由原告吴东亚负担。

审  判  员  徐永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代)  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