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553号原告孟凡荣,女,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开元村。被告长春市国铭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工业集中区开元村五队。被告王国东,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本院在原告孟凡荣诉被告长春市国铭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王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凡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6.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嵩
审 判 员 王 赫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云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