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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553号

孟凡荣与长春市国铭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王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凡荣,长春市国铭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王国东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553号原告孟凡荣,女,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开元村。被告长春市国铭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新工业集中区开元村五队。被告王国东,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本院在原告孟凡荣诉被告长春市国铭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王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凡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46.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嵩

审 判 员 王 赫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云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