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307号原告王文涛,男,汉族。被告张文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文涛诉张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涛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决定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黄志刚
人民陪审员 胡海丽
代理
审判员 魏佩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