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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民初307号

王文涛诉张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文涛,张文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307号原告王文涛,男,汉族。被告张文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文涛诉张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涛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决定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黄志刚

人民陪审员  胡海丽

代理

审判员  魏佩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