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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曲民初字第0694号

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二组、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三组与王兰英、印宏英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二组,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三组,王兰英,印宏英,唐新根,唐新育,唐新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694号原告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二组,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负责人唐正东,组长。原告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三组,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负责人唐勇,组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亚南。被告王兰英。被告印宏英。被告唐新根。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新育。被告唐新育。被告唐新棚。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二组、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三组与被告王兰英、印宏英、唐新育、唐新棚、唐新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二组、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三组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二组、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三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陈 轼

审 判 员  徐 平

人民陪审员  高西乔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