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694号原告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二组,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负责人唐正东,组长。原告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三组,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负责人唐勇,组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亚南。被告王兰英。被告印宏英。被告唐新根。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新育。被告唐新育。被告唐新棚。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二组、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三组与被告王兰英、印宏英、唐新育、唐新棚、唐新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二组、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三组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二组、泰兴市黄桥镇唐港村唐庄三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陈 轼
审 判 员 徐 平
人民陪审员 高西乔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