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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275号

李某某与郭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27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黄家坝镇民建村合作组010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6409011614。委托代理人潘开辉,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娅,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2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湄江镇中山西路116号楼301室。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30629342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依法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晓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