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27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黄家坝镇民建村合作组010号。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6409011614。委托代理人潘开辉,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娅,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29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湄江镇中山西路116号楼301室。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730629342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依法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晓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