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崇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磊,上海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冬元。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下简称农行长宁支行)诉上海市农业投资总公司(下简称农投公司)、上海东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东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95、396、397号三份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农行长宁支行的申请,本院分别于2006年2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农投公司、东宏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上述三份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农投公司向农行长宁支行支付本金共人民币5,000万元(币种下同)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东宏公司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农投公司追偿。经强制执行,农投公司共偿付农行长宁支行60,452,972.49元。2015年11月10日,东宏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农投公司偿付上述钱款。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农投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向东宏公司支付60,452,972.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农投公司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农投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农投公司破产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95、396、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洪卫军
代理
审判员 李伟荣
代理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田智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