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负责人吕松林。被执行人方飞云,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被执行人毛春旺,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方飞云、毛春旺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非诉行政行为,被执行人方飞云、毛春旺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58000.0元,承担执行费770.0元。现因被执行人方飞云、毛春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3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侠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曹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