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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747-2号

张英杰与纪运增、纪艳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英杰,纪运增,纪艳欣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747-2号申请执行人张英杰。被执行人纪运增。被执行人纪艳欣。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再终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1577.98元。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具备条件时可恢复执行申请,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剩余欠款84722.02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永定

审判员  尹双凯

审判员  聂文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占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