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919号
原告:冯玉兵,男,汉族,1960年8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靖,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云超,男,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
委托代理人:袁桂玲,女,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夫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玉兵与被告胡云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玉兵以双方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玉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8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均已减半收取),合计1742.4元,由原告冯玉兵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孟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阿迪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