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081号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长亮,系该社职员。被告贾行全,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明海,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才梅,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行全、陈明海、朱才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贾洪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房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