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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2081号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行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行全,陈明海,朱才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081号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长亮,系该社职员。被告贾行全,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明海,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才梅,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行全、陈明海、朱才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贾洪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房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