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116号
被执行人:肖燕飞,男,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燕飞拒不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罚金2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04执1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韶海
代理
审判员 曾其峰
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余韵欣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