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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3626-1号

上海市公安局与蒋舟敏悬赏广告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3626-1号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对再审申请人蒋舟敏不服不予受理裁定一案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362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第二页倒数第八行的“广东省汕头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为“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页第五行的“广东省云浮市”应为“广东省汕头市”。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高晓力

审 判 员  宫邦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 瑜

书 记 员  赵 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