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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1246号

施红旗与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246号

原告:施红旗。

委托代理人:胡明举,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红旗诉被告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红旗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施红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施红旗用于担保的商业用房一间(坐落于歙县徽城镇百花路江南明珠xx幢xxxx室)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歙县领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四套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钱 军

审 判 员  方钦源

人民陪审员  余杰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