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2417号原告戴国庆。被告张乃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银河路。负责人曹星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国庆与被告张乃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国庆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李金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俞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