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222执恢18号

张先荣申请执行龚华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先荣,龚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张先荣,男,汉族。被执行人龚华林,男,汉族。张先荣申请执行龚华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龚华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1222执恢18号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依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思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