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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2564号

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宜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宜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564号

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2号楼(G区)***室。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莉敏(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宜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李敏。

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号*幢(北)*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健儿。

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宜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潘素哲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