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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执字第909号

薛朝华、吕新翠申请执行向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朝华,吕新翠,向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薛朝华,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申请执行人吕新翠,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向凯,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薛朝华、吕新翠申请执行向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涉及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延期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9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延  华

审判员 张  贵  生

审判员 徐  永  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