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909号申请执行人薛朝华,男,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申请执行人吕新翠,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向凯,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薛朝华、吕新翠申请执行向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涉及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延期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9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延 华
审判员 张 贵 生
审判员 徐 永 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