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393号
原告:胡建河,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黄岛区宝山镇黑埠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董玉岐,男,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河与被告董玉岐、黄岛区宝山镇黑埠沟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建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邵珠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