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29**民初字16号原告马麦得,男,生于1987年5月6日,东乡族,文盲,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被告马阿苏麦,女,生于1984年9月7日,东乡族,文盲,农民,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麦得诉被告马阿苏麦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麦得变更诉讼请求,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麦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成明
审 判 员 周德龙
代理
审判员 马文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