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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执字第510号

太原市宏达顺物贸有限公司与王建军、张卫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太原市宏达顺物贸有限公司,王建军,张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宏达顺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鑫佳源钢材市场B区6号。法定代表人高荣富,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张卫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杏民初字第02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五万四千六百二十八元(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3月29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马勇

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杨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