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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初1238号

曹晓丽与湖北省妇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曹晓丽,湖北省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初1238号原告曹晓丽,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彭丽敏,该会主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诉被告湖北省妇女联合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 判 长  李培民

审 判 员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