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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193号

刘伟与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伟,龙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刘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龙涛,住所地泰来县。刘伟与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伟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刘伟人民币22624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刘伟也未能提供龙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伟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龙涛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龙涛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刘伟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刘伟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海波

审判员  徐振伟

审判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陶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