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200号
原告:袁井阳,现住榆树市。
被告:袁士和,50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井阳诉被告袁士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井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更多数据:
袁井阳与袁士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200号
原告:袁井阳,现住榆树市。
被告:袁士和,50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井阳诉被告袁士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井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