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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200号

袁井阳与袁士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袁井阳,袁士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200号

原告:袁井阳,现住榆树市。

被告:袁士和,50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井阳诉被告袁士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井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