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842号
原告:谢亮军,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003222118),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城街156-1号。
被告:商慧云,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602101321),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胥口村刘家坟头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亮军诉被告商慧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亮军于2016年5月9日以被告商慧云未到庭,需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亮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亮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亮军负担。
审 判 员 韩亚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