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436号原告李彦波,男,200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法定代理人李广明,男,3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系原告父亲)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亚娟,系经理。被告未玉龙,男,3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原告李彦波与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鲁支公司、未玉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彦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李彦波负担。
审 判 长 尹巨刚
审 判 员 苑清华
人民陪审员 于 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志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