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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675号

雷振东诉姬学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振东,姬学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675号申请执行人雷振东,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姬学真,男,回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雷振东与被执行人姬学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73090元,申请执行费2496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不需要法院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5)吴利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少红

审判员  杨建新

审判员  吴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