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1422号
原告:谭文典。
被告:温州麦兹展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建锦。
委托代理人:赵典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文典与被告温州麦兹展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谭文典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文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文典负担。
审 判 员 陈忠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郑洛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