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刑初263号

白某某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虚开发票
当事人
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4刑初26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2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4月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2016)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在负责其所在的黑龙江省地球物理勘察院的碧水铅锌矿普查和新林至碧水多金属矿产远景调查时,因聘用专家和雇佣工人支付劳务费无票据入账,2011年11月29日,白某某在其单位虽与哈尔滨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派遣协议但无任何劳务派遣行为的情况下,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恒祥家园中华轩1单元7层A号哈尔滨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发票面值1.2%的价格委托该公司共虚开了14张面值金额共计738280元的劳务发票,并将该发票在黑龙江省地球物理勘察院入账,用于核销其单位支付的劳务费。案发后,白某某于2012年6月21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现白某某已缴清全部税款。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派遣协议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虚开发票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黑龙江省地球物理勘察院与哈尔滨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与哈尔滨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没有发生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让该劳务公司为其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构成了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白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凯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