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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1538号

天长市科技型企业互助资金协会与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长市科技型企业互助资金协会,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538号

原告:天长市科技型企业互助资金协会。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天长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建兵,该协会秘书长。

被告: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扬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749613667。

法定代表人:盛义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科技型企业互助资金协会与被告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市科技型企业互助资金协会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8.5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科技型企业互助资金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华盛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88.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解明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梅 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