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游永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合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坤容。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5】73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平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3749.38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56.2元。期间,本院经查证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000091640122账号内的存款24005.58元。在本院督促下,被执行人表示将主动履行义务,并请求暂不扣划被冻结执行款。2016年5月5日,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4005.58元至本院。现该执行款在扣缴执行费256.2元后,余款23749.3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5】735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256.2元已予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5】735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合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000091640122账号内的存款24005.58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