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定代表人石国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江纯义,该局监督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邹亚敏,该局监督科科员。被执行人沈华亮。被执行人王玲,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卫计局)与被执行人沈华亮、王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法非诉行审字第0013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定书,沈华亮、王玲应支付给卫计局征收社会抚养费168224元。因沈华亮、王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卫计局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沈华亮、王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但沈华亮、王玲未自觉履行。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沈华亮、王玲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沈华亮、王玲无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沈华亮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汽车,本院于2016年4月7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失效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王玲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沈华亮、王玲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卫计局申请,于2016年4月5日将被执行人沈华亮、王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68224元未能执行到位,执行费2420元未收取。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卫计局通报后,卫计局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沈华亮、王玲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应依法履行,但是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沈华亮、王玲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卫计局亦不能提供沈华亮、王玲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非诉行审字第0013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沈华亮、王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卫计局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沈华亮、王玲有继续履行行政征收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潘洪峰执 行 员 卢凤生
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