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催字第51号申请人上海昭关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000号24A室。法定代表人王亚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安凯,女,上海昭关照明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昭关照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30545650,出票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4月14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99,000元,出票人、持票人均为上海昭关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汇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昭关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金标
审 判 员 孙姣娜
人民陪审员 王新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佳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百度搜索“”